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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23)渝0103民初16732号 |【代理律师】庹昌友律师|【案件关键词】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货物运输赔偿、全责方赔偿、保险拒赔、货物转运费、侵权责任
原告重庆捷运物流有限公司(化名)与托运人签订长期货物运输合同,承接铝卷等货物运输业务。2021年7月,原告将一批货物委托被告张某(化名)运输,张某驾驶自有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操作失误单方翻车,造成车上货物严重损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减少损失,紧急安排车辆将受损货物转运回厂,产生转运费XXX元。因货物损坏,原告向托运人赔偿XXX元。原告此前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赔付XXX元,仍有货物损失差额XXX元+转运费XXX元未获赔偿,合计XXX元。
原告多次向张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赔付本车车上货物损失为由拒赔。原告维权无果,委托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庹昌友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与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3民初16732号民事判决:1.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差额XXX元、转运费XXX元,共计XXX元;2. 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全部承担。
A:交强险、三者险一般不赔本车车上货物;立即固定事故认定书、货损照片、价值证明、转运费票据;直接起诉全责方司机/车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A:属于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依法可以赔;保留正规发票、转运合同、现场记录;一并列入诉讼请求,由全责方承担。
【律师简介】
庹昌友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10 年 + 工伤赔偿实战经验,专办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案件,全国办案。秉持 “尽职尽责、精益求精” 理念,全程一对一服务,快速推进工伤认定、鉴定、交通事故赔偿、仲裁、诉讼,帮伤者拿到足额赔偿。免费案件评估:185897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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