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9701303
案例精选
一、案件导读
建筑工地受伤后,包工头常说“临时雇的、没签合同”,公司也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但在违法分包情形下,即便劳动者与发包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仍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文以一则真实生效判决为例,解析建筑工伤维权中的关键法律规则。
二、案情简介
2022 年 5 月,卢某(化名)经人介绍进入延安新区某项目工地,从事木工作业,工资按件计酬,由项目管理人员核定后代发。同年 8 月 6 日,卢某在工作中被钢管砸伤左足,诊断为左足第 3、4 近节趾骨骨折、左足第 5 趾远节趾骨开放性骨折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 6 天,相关医疗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用工单位始终未为卢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023 年 2 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卢某与总包方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维权并未止步:2024 年 3 月,宝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卢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4 年 4 月,延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伤残。
三、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点在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卢某能否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劳务公司主张“无劳动关系即无工伤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其不予支付上述款项。
四、律师办案思路与裁判要点
代理律师庹昌友指出,劳动关系并非认定工伤、主张工伤待遇的唯一前提。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建筑劳务公司将其承包项目的木工作业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该自然人雇佣卢某,卢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虽无劳动关系,但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其未为卢某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公司自行支付。
五、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令该建筑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卢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157329.3 元,具体构成如下:
| 赔偿项目 | 金额(元)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7 个月) | 45803.31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6 个月) | 45498.0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6 个月) | 45498.00 |
| 停工留薪期工资(3 个月) | 19629.99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80.00 |
| 住院期间护理费 | 720.00 |
| 合计 | 157329.30 |
六、律师实务提示
律师简介
本案由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庹昌友律师代理。案号 (2025)陕 0602 民初 6352 号,审理法院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庹昌友律师长期专注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民商事争议解决。
(本文为真实案例的普法解读,当事人姓名及企业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一、案件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卢某经介绍入职延安翡翠云锦项目工地从事木工作业,项目劳务由延安展旺劳务公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包工头李开根,工资由包工头现金发放,用工企业未签用工协议、未参保工伤保险。2023年5月15日卢某施工中被模板砸伤腰部,确诊腰2、3椎左侧横突骨折,包工头仅垫付医疗费,后续工伤赔偿全部拒付。
伤者自行申报工伤受阻后,委托庹昌友律师维权:先经(2024)陕06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人社局出具延区人社伤险认决字(2024)52号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经延劳鉴(2025)520号初次鉴定、陕劳鉴2025-232号再次鉴定,伤情评定九级工伤,停工留薪期6个月。因单位拒不赔付,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宝区劳仲案字(2025)0399号立案审理。
二、案件三大争议焦点(工地九级工伤索赔核心难点)
1、无劳动关系,劳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企业抗辩:双方无劳动关系,仅包工头私人雇佣,公司不用承担工伤待遇。仲裁依据用工主体责任规则,认定违法分包情形下资质企业法定担责。
2、伤者57岁距退休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两金如何递减核算?
企业主张全额打折或者不予支付,仲裁参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九级伤残两金按60%计发。
3、没有实际工资流水,停工留薪期、伤残补助金工资基数怎么定?
用工方主张按建筑业最低月薪核算,仲裁采纳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7583元/月作为赔付基数。
三、仲裁裁判要点与赔付明细
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务公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依据最高法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即便双方无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工伤赔付;单位未参保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
最终裁决分项赔付合计195803.4元:
驳回交通费、住宿费、经济补偿金诉求。
四、律师办案策略(工地受伤索赔维权实操)
庹昌友律师围绕包工头雇佣工伤赔偿制定全流程维权方案:
1、固定违法分包证据、工友证言、受伤诊疗记录,即便法院判无劳动关系,凭分包事实走用工主体责任路径完成工伤认定,绕开劳动关系卡点;
2、协助当事人完成两次劳动能力鉴定,锁定九级伤残、6个月停工留薪期结论;
3、结合陕西地方性法规,精准核算超龄人员工伤补助金递减比例,按全省社平工资主张各项赔偿,反驳企业低标准核算抗辩。
五、案件维权总结
建筑工地包工头私人雇佣是行业常态,大量务工人员遭遇受伤后卡在没合同、没社保无法理赔。通过本案可以明确:包工头雇佣工伤赔偿不用绑定劳动关系,抓住违法分包+用工主体责任是维权突破口;遇到用工单位恶意拒赔,尽快委托工伤律师固定证据、走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仲裁全流程,最大化争取工伤待遇赔偿。
A1:可以。劳务公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包工头的,适用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不用确认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由具备资质的分包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是无合同工伤认定最常用维权路径。
A2:依据陕西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九级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各9个月社平工资,距退休不足5年每年递减20%,本案伤者递减40%,按照60%标准计发对应补助金额。
A3:直接起诉项目分包/总包劳务公司,不要只找包工头个人,包工头无赔偿能力的,由违法发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付,是工地九级工伤索赔关键思路。
【审理机构】宁夏隆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号】隆劳人仲案字〔2024〕第 4 号 |【代理律师】庹昌友 |【案件关键词】先受伤后参保、工伤九级、停工留薪期、未及时参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刘某于 2023 年 5 月 2 日进入宁夏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约定日工资 300 元。当天傍晚 18:50 左右,刘某在浇筑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胸部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4 天,诊断为胸椎 T11、T12 骨折。事发后,公司为掩盖未参保事实,于次日才以项目名义补办工伤保险。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但因先受伤后参保,工伤保险基金明确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待遇。2023 年 9 月,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九级,停工留薪期 8 个月。刘某与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委托庹昌友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各项工伤待遇。
先受伤后参保,工伤保险基金拒赔,责任由谁承担?
日工资 300 元,如何核定本人月工资?
工伤九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何计算?
停工留薪期 8 个月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属于典型先受伤后参保,公司在刘某受伤后才补缴工伤保险,不符合基金赔付条件,因此所有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刘某日工资 300 元,按月计薪天数 21.75 天核算,月工资为 6525 元。工伤九级、停工留薪期 8 个月,依法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9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 个月待遇。
先受伤后参保,基金不赔,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无缴费基数时,按实际日工资折算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工伤九级按 9 个月计发三项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明确停工留薪期 8 个月,公司应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支持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仲裁委作出隆劳人仲案字〔2024〕第 4 号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872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8725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8725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522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60 元,合计 228435 元。
庹昌友律师针对先受伤后参保工伤赔偿制定精准方案:固定工伤认定、鉴定结论、工资标准、先受伤后参保的关键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主张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法定标准核算日工资转月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合理;庭审中清晰阐述先受伤后参保的法律后果,说服仲裁委支持全额诉求;被申请人缺席庭审,律师依法完成举证、质证、辩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A:由用人单位全额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及时参保发生工伤,单位按工伤待遇标准全部支付。
A:按法定月计薪天数 21.75 天计算:300 元 ×21.75 天 = 6525 元 / 月,以此作为工伤赔偿基数。
【律师简介】
庹昌友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10 年 + 工伤赔偿实战经验,专办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案件,全国办案。秉持 “尽职尽责、精益求精” 理念,全程一对一服务,快速推进工伤认定、鉴定、仲裁、诉讼,帮伤者拿到足额赔偿。免费案件评估:18589701303。
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判决,人物及公司名称已匿名化,仅供法律学习参考。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23)渝0103民初16732号 |【代理律师】庹昌友律师|【案件关键词】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货物运输赔偿、全责方赔偿、保险拒赔、货物转运费、侵权责任
原告重庆捷运物流有限公司(化名)与托运人签订长期货物运输合同,承接铝卷等货物运输业务。2021年7月,原告将一批货物委托被告张某(化名)运输,张某驾驶自有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操作失误单方翻车,造成车上货物严重损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减少损失,紧急安排车辆将受损货物转运回厂,产生转运费XXX元。因货物损坏,原告向托运人赔偿XXX元。原告此前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赔付XXX元,仍有货物损失差额XXX元+转运费XXX元未获赔偿,合计XXX元。
原告多次向张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赔付本车车上货物损失为由拒赔。原告维权无果,委托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庹昌友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与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3民初16732号民事判决:1.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差额XXX元、转运费XXX元,共计XXX元;2. 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全部承担。
A:交强险、三者险一般不赔本车车上货物;立即固定事故认定书、货损照片、价值证明、转运费票据;直接起诉全责方司机/车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A:属于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依法可以赔;保留正规发票、转运合同、现场记录;一并列入诉讼请求,由全责方承担。
【律师简介】
庹昌友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10 年 + 工伤赔偿实战经验,专办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案件,全国办案。秉持 “尽职尽责、精益求精” 理念,全程一对一服务,快速推进工伤认定、鉴定、交通事故赔偿、仲裁、诉讼,帮伤者拿到足额赔偿。免费案件评估:18589701303。
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判决,人物及公司名称已匿名化,仅供法律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