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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劳动纠纷案例
【案号】(2023)渝0112民初1817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案由】劳动争议·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工伤后被迫离职,公司却在停保时把原因写成“自愿离职”,导致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被拒。这种情况下,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赔偿怎么算?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这份判决明确:劳动者不但可以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而且用人单位要按应领标准的120%赔偿。
陈某于2014年10月入职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任机械操作工。入职时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9年12月才开始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
2021年4月,陈某在车间搬运配件时摔倒受伤;同年11月被认定为工伤,后被评定为伤残十级。2022年2月9日,陈某以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于2月12日签收。
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22年2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随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xxx元,仲裁委逾期未受理,陈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三点:
法院认为,陈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据此,陈某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认定要件。
公司在陈某离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停保原因为“劳动者自愿辞职”,直至2023年6月21日才提交《减少原因维护申报表》,申请变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院指出,公司事后变更停保原因,但未能证明陈某已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损失已获弥补,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满七年不足八年的,领取期限为十六个月;满两年不足三年的,领取期限为六个月。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七年以上不足八年,若公司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陈某可领取十六个月;但公司实际仅缴费二年多不足三年,陈某最多只能领取六个月。因此,陈某的损失期限为十个月。
关于赔偿标准,法院援引《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按当时重庆市失业保险金标准1680元/月计算:1680元/月×xx个月×120%=xxxxx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5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未缴或少缴社保不仅是行政违法行为,若因此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劳动者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非仅补缴了事。这也是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之一。
劳动者应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补缴;若因断缴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报销医疗费等实际损失,可另行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待遇损失。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的,应在通知书中明确解除事由,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并通过EMS或当面送达保留签收证据。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在停保时填报的解除原因为依据。用人单位停保原因写自愿离职,导致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变更名称并不能当然免责。
重庆地区一般按以下公式计算:损失月数=按工作年限应领取月数-按实际缴费可领取月数;赔偿金额=损失月数×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120%。
工伤职工以单位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享受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同时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但需注意一年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可以。补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保征收机构的行政职权;因未缴社保造成的待遇损失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二者法律程序不同,可以分别主张。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满足:缴费满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劳动者离职后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本案是典型的“社保断缴+停保原因错误+工伤离职”复合型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以为事后变更停保原因就能免责,但法院并未采纳。
对企业而言,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对劳动者而言,保存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解除通知书、送达凭证等材料,是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权利的基础。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向重庆劳动纠纷律师咨询,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Q1:用人单位停保原因写自愿离职,劳动者还能领失业金吗?”
答:不能。社保经办机构通常以用人单位停保时填报的原因审核。若单位错误写成“自愿离职”,劳动者会被认定为“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拒发。但因此造成的待遇损失,劳动者可要求单位赔偿。 ”
Q2: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 answer-1=”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待遇的,劳动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实际待遇损失,不仅止于行政补缴。
Q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认定包含哪些情形?
答:包含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因单位过错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等。《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明确,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案件导读
建筑工地受伤后,包工头常说“临时雇的、没签合同”,公司也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但在违法分包情形下,即便劳动者与发包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仍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文以一则真实生效判决为例,解析建筑工伤维权中的关键法律规则。
二、案情简介
2022 年 5 月,卢某(化名)经人介绍进入延安新区某项目工地,从事木工作业,工资按件计酬,由项目管理人员核定后代发。同年 8 月 6 日,卢某在工作中被钢管砸伤左足,诊断为左足第 3、4 近节趾骨骨折、左足第 5 趾远节趾骨开放性骨折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 6 天,相关医疗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用工单位始终未为卢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023 年 2 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卢某与总包方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维权并未止步:2024 年 3 月,宝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卢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4 年 4 月,延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伤残。
三、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点在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卢某能否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劳务公司主张“无劳动关系即无工伤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其不予支付上述款项。
四、律师办案思路与裁判要点
代理律师庹昌友指出,劳动关系并非认定工伤、主张工伤待遇的唯一前提。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建筑劳务公司将其承包项目的木工作业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该自然人雇佣卢某,卢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虽无劳动关系,但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其未为卢某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公司自行支付。
五、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令该建筑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卢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157329.3 元,具体构成如下:
| 赔偿项目 | 金额(元)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7 个月) | 45803.31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6 个月) | 45498.0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6 个月) | 45498.00 |
| 停工留薪期工资(3 个月) | 19629.99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80.00 |
| 住院期间护理费 | 720.00 |
| 合计 | 157329.30 |
六、律师实务提示
律师简介
本案由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庹昌友律师代理。案号 (2025)陕 0602 民初 6352 号,审理法院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庹昌友律师长期专注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民商事争议解决。
(本文为真实案例的普法解读,当事人姓名及企业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一、案件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卢某经介绍入职延安翡翠云锦项目工地从事木工作业,项目劳务由延安展旺劳务公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包工头李开根,工资由包工头现金发放,用工企业未签用工协议、未参保工伤保险。2023年5月15日卢某施工中被模板砸伤腰部,确诊腰2、3椎左侧横突骨折,包工头仅垫付医疗费,后续工伤赔偿全部拒付。
伤者自行申报工伤受阻后,委托庹昌友律师维权:先经(2024)陕06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人社局出具延区人社伤险认决字(2024)52号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经延劳鉴(2025)520号初次鉴定、陕劳鉴2025-232号再次鉴定,伤情评定九级工伤,停工留薪期6个月。因单位拒不赔付,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宝区劳仲案字(2025)0399号立案审理。
二、案件三大争议焦点(工地九级工伤索赔核心难点)
1、无劳动关系,劳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企业抗辩:双方无劳动关系,仅包工头私人雇佣,公司不用承担工伤待遇。仲裁依据用工主体责任规则,认定违法分包情形下资质企业法定担责。
2、伤者57岁距退休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两金如何递减核算?
企业主张全额打折或者不予支付,仲裁参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九级伤残两金按60%计发。
3、没有实际工资流水,停工留薪期、伤残补助金工资基数怎么定?
用工方主张按建筑业最低月薪核算,仲裁采纳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7583元/月作为赔付基数。
三、仲裁裁判要点与赔付明细
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务公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依据最高法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即便双方无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工伤赔付;单位未参保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
最终裁决分项赔付合计195803.4元:
驳回交通费、住宿费、经济补偿金诉求。
四、律师办案策略(工地受伤索赔维权实操)
庹昌友律师围绕包工头雇佣工伤赔偿制定全流程维权方案:
1、固定违法分包证据、工友证言、受伤诊疗记录,即便法院判无劳动关系,凭分包事实走用工主体责任路径完成工伤认定,绕开劳动关系卡点;
2、协助当事人完成两次劳动能力鉴定,锁定九级伤残、6个月停工留薪期结论;
3、结合陕西地方性法规,精准核算超龄人员工伤补助金递减比例,按全省社平工资主张各项赔偿,反驳企业低标准核算抗辩。
五、案件维权总结
建筑工地包工头私人雇佣是行业常态,大量务工人员遭遇受伤后卡在没合同、没社保无法理赔。通过本案可以明确:包工头雇佣工伤赔偿不用绑定劳动关系,抓住违法分包+用工主体责任是维权突破口;遇到用工单位恶意拒赔,尽快委托工伤律师固定证据、走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仲裁全流程,最大化争取工伤待遇赔偿。
A1:可以。劳务公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包工头的,适用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不用确认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由具备资质的分包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是无合同工伤认定最常用维权路径。
A2:依据陕西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九级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各9个月社平工资,距退休不足5年每年递减20%,本案伤者递减40%,按照60%标准计发对应补助金额。
A3:直接起诉项目分包/总包劳务公司,不要只找包工头个人,包工头无赔偿能力的,由违法发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付,是工地九级工伤索赔关键思路。
【审理机构】宁夏隆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号】隆劳人仲案字〔2024〕第 4 号 |【代理律师】庹昌友 |【案件关键词】先受伤后参保、工伤九级、停工留薪期、未及时参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刘某于 2023 年 5 月 2 日进入宁夏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约定日工资 300 元。当天傍晚 18:50 左右,刘某在浇筑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胸部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4 天,诊断为胸椎 T11、T12 骨折。事发后,公司为掩盖未参保事实,于次日才以项目名义补办工伤保险。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但因先受伤后参保,工伤保险基金明确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待遇。2023 年 9 月,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九级,停工留薪期 8 个月。刘某与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委托庹昌友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各项工伤待遇。
先受伤后参保,工伤保险基金拒赔,责任由谁承担?
日工资 300 元,如何核定本人月工资?
工伤九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何计算?
停工留薪期 8 个月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属于典型先受伤后参保,公司在刘某受伤后才补缴工伤保险,不符合基金赔付条件,因此所有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刘某日工资 300 元,按月计薪天数 21.75 天核算,月工资为 6525 元。工伤九级、停工留薪期 8 个月,依法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9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 个月待遇。
先受伤后参保,基金不赔,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无缴费基数时,按实际日工资折算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工伤九级按 9 个月计发三项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明确停工留薪期 8 个月,公司应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支持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仲裁委作出隆劳人仲案字〔2024〕第 4 号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872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8725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8725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522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60 元,合计 228435 元。
庹昌友律师针对先受伤后参保工伤赔偿制定精准方案:固定工伤认定、鉴定结论、工资标准、先受伤后参保的关键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主张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法定标准核算日工资转月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合理;庭审中清晰阐述先受伤后参保的法律后果,说服仲裁委支持全额诉求;被申请人缺席庭审,律师依法完成举证、质证、辩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A:由用人单位全额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及时参保发生工伤,单位按工伤待遇标准全部支付。
A:按法定月计薪天数 21.75 天计算:300 元 ×21.75 天 = 6525 元 / 月,以此作为工伤赔偿基数。
【律师简介】
庹昌友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10 年 + 工伤赔偿实战经验,专办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案件,全国办案。秉持 “尽职尽责、精益求精” 理念,全程一对一服务,快速推进工伤认定、鉴定、仲裁、诉讼,帮伤者拿到足额赔偿。免费案件评估:18589701303。
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判决,人物及公司名称已匿名化,仅供法律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