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9701303
我要预约
胜诉案例 专业参考

违法分包致工伤,没有劳动关系也能获赔?十级伤残判赔15.7万

一、案件导读

建筑工地受伤后,包工头常说“临时雇的、没签合同”,公司也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但在违法分包情形下,即便劳动者与发包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仍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文以一则真实生效判决为例,解析建筑工伤维权中的关键法律规则。

二、案情简介

2022 年 5 月,卢某(化名)经人介绍进入延安新区某项目工地,从事木工作业,工资按件计酬,由项目管理人员核定后代发。同年 8 月 6 日,卢某在工作中被钢管砸伤左足,诊断为左足第 3、4 近节趾骨骨折、左足第 5 趾远节趾骨开放性骨折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 6 天,相关医疗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用工单位始终未为卢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023 年 2 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卢某与总包方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维权并未止步:2024 年 3 月,宝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卢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4 年 4 月,延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伤残。

三、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点在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卢某能否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劳务公司主张“无劳动关系即无工伤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其不予支付上述款项。

四、律师办案思路与裁判要点

代理律师庹昌友指出,劳动关系并非认定工伤、主张工伤待遇的唯一前提。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案中,建筑劳务公司将其承包项目的木工作业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该自然人雇佣卢某,卢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虽无劳动关系,但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其未为卢某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公司自行支付。

五、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令该建筑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卢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157329.3 元,具体构成如下:

赔偿项目 金额(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7 个月) 45803.3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6 个月) 45498.0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6 个月) 45498.00
停工留薪期工资(3 个月) 19629.99
住院伙食补助费 180.00
住院期间护理费 720.00
合计 157329.30

六、律师实务提示

  • 工地受伤赔偿,第一步是申请工伤认定,而非纠结劳动关系。在违法分包、挂靠、层层转包情形下,劳动者可直接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 工伤保险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受影响。
  • 十级伤残赔偿通常包含“三个一次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赔偿标准2025年各地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伤残等级、核算赔偿数额的关键环节,务必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及时申请。
  • 建筑工伤维权中,注意保存工友证言、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照片、考勤与医疗病历等证据,这是成功维权的根基。

律师简介

本案由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庹昌友律师代理。案号 (2025)陕 0602 民初 6352 号,审理法院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庹昌友律师长期专注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民商事争议解决。

(本文为真实案例的普法解读,当事人姓名及企业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您遇到的法律问题是否类似?
立即咨询
违法分包致工伤,没有劳动关系也能获赔?十级伤残判赔15.7万 配图

微信

2026网站微信二维码
违法分包致工伤,没有劳动关系也能获赔?十级伤残判赔15.7万 配图

留言

违法分包致工伤,没有劳动关系也能获赔?十级伤残判赔15.7万 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