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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又写“自愿离职”,劳动者还能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吗?

【案号】(2023)渝0112民初1817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案由】劳动争议·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工伤后被迫离职,公司却在停保时把原因写成“自愿离职”,导致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被拒。这种情况下,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赔偿怎么算?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这份判决明确:劳动者不但可以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而且用人单位要按应领标准的120%赔偿。

一、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4年10月入职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任机械操作工。入职时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9年12月才开始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

2021年4月,陈某在车间搬运配件时摔倒受伤;同年11月被认定为工伤,后被评定为伤残十级。2022年2月9日,陈某以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于2月12日签收。

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22年2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随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xxx元,仲裁委逾期未受理,陈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三点:

  1.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 用人单位停保原因写自愿离职,事后又申请变更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3.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如何计算,劳动者主张一次性赔偿是否有依据。

三、法院裁判观点

(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法院认为,陈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符合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据此,陈某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认定要件。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二)公司事后变更停保原因不能免责

公司在陈某离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停保原因为“劳动者自愿辞职”,直至2023年6月21日才提交《减少原因维护申报表》,申请变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院指出,公司事后变更停保原因,但未能证明陈某已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损失已获弥补,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三)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

根据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满七年不足八年的,领取期限为十六个月;满两年不足三年的,领取期限为六个月。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七年以上不足八年,若公司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陈某可领取十六个月;但公司实际仅缴费二年多不足三年,陈某最多只能领取六个月。因此,陈某的损失期限为十个月。

关于赔偿标准,法院援引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按当时重庆市失业保险金标准1680元/月计算:1680元/月×xx个月×120%=xxxxx元。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四、判决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 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xxxxx元;
  2. 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实务风险提示

1. 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

未缴或少缴社保不仅是行政违法行为,若因此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劳动者有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非仅补缴了事。这也是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 社保断缴怎么要求赔偿?

劳动者应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补缴;若因断缴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报销医疗费等实际损失,可另行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待遇损失。

3.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怎么写才有效?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的,应在通知书中明确解除事由,援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并通过EMS或当面送达保留签收证据。

劳动合同法

4. 用人单位停保原因写自愿离职的法律风险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在停保时填报的解除原因为依据。用人单位停保原因写自愿离职,导致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变更名称并不能当然免责。

5.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计算方法

重庆地区一般按以下公式计算:损失月数=按工作年限应领取月数-按实际缴费可领取月数;赔偿金额=损失月数×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120%。

6. 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可多重主张

工伤职工以单位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享受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同时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但需注意一年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7. 社保补缴与赔偿能同时主张吗?

可以。补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保征收机构的行政职权;因未缴社保造成的待遇损失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二者法律程序不同,可以分别主张。

8.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满足:缴费满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劳动者离职后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社会保险法

六、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社保断缴+停保原因错误+工伤离职”复合型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以为事后变更停保原因就能免责,但法院并未采纳。

对企业而言,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对劳动者而言,保存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解除通知书、送达凭证等材料,是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权利的基础。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向重庆劳动纠纷律师咨询,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Q1:用人单位停保原因写自愿离职,劳动者还能领失业金吗?”

答:不能。社保经办机构通常以用人单位停保时填报的原因审核。若单位错误写成“自愿离职”,劳动者会被认定为“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拒发。但因此造成的待遇损失,劳动者可要求单位赔偿。 ”

Q2: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 answer-1=”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待遇的,劳动者可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实际待遇损失,不仅止于行政补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Q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认定包含哪些情形?

答:包含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因单位过错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等。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明确,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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